7岁小孩在学校和同学相撞鼻子骨折
宁波市北仑区律师网
2025-06-09
针对您提出的学校责任问题,分析如下: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7岁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学校发生骨折事故,且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事故的责任者(如撞伤孩子的同学或其监护人)无法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学校需在其未尽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若责任方和学校对赔偿存在争议,处理方式如下:首先,双方可尝试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协商不成时,受害方可向学校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同时,受害方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费用单据等,以支持其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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